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