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