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