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 “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