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损害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