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