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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附表2: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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