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