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