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设立环境保护机构,主要职责是:
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关于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令;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环境保护的条例、规定、标准和经济技术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其执行;
统一组织环境监测,调查和掌握全国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事业,积极推广国内外保护环境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指导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