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禁止向一切水域倾倒垃圾、废渣。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船舶向国家规定保护的水域排放含油、含毒物质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严禁使用渗坑、裂隙、溶洞或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防止工业污水渗漏,确保地下水不受污染。

严格保护饮用水源,逐步完善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净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