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五十条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