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