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