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