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