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