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