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