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