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