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