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七十九条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