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六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被引用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9.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