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