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三十条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十八章 目录 第二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