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担保的范围;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