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零八条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一节 目录 第二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