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九十条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