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