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