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