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