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