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八章 共有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九十七条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八章 共有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