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202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

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