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2023年)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和爱国情感,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