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 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 (三) 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第六十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