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五十三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