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已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