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行政方面拒不处理的,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