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第七章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