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