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三十五条 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