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三十三条 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