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