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