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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九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二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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