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六十四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