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