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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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